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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山市委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08年1月29日)
为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白山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目及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含150万元/亩)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期满后,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1)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允许类,并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2)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企业产品出口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项目;
(4)世界500强企业在白山市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2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后3年按50%列支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矿产冶金及矿泉水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医药、旅游、林木加工、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及汽车零部件项目,前3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后3年按50%列支给企业。
第四条 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现代服务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前2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后3年按50%列支给企业。
第六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社会公益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第七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外省(市)建立生产基地,由在我市注册的公司统一进行核算并纳税,同级财政按生产基地缴回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50%列支给企业。
第八条 世界及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采购中心,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第九条 市外金融机构或外资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年存贷比达到监管机构规定上限,受益财政按其实缴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100%列支给企业。
第十条 凡享受以上财税政策扶持的企业,均采取先征后支的方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行征缴入库,第二年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在财政计划中集中列支给企业。
第十一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同级财政按2万元/亩列支给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同级财政按4万元/亩列支给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同级财政按6万元/亩列支给企业。在此基础上,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以150万元/亩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亩,同级财政增加1万元/亩列支给企业。
第十二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对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并可向国土部门申请预约用地。
第十三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企业,国家和省有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市、县(市、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五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优先保证供应,不再收取除国家、省规定以外的附加费用。
第十六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企业,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申报立项,帮助争取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在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后,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在贷款授权授信额度和利率上给予放宽和优惠。
第十八条 在本市工作的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每年由财政提供资金为其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其配偶和子女就业、入学,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九条 对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政府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贡献情况,给予不超过当年科技成果贡献价值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比例分别为:对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以上项目的,奖励到位资金的2‰;5000万元 (含5000万元) 以上项目的,奖励到位资金的3‰,奖金由市政府或受益财政列支。
第二十一条 符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来我市兴办现代流通企业,按照《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四条 本市企业有效资金再投入,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白山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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