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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知名品牌,推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和机构。

第二章  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在引荐项目前,需持与委托方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到各级商务部门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申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事后申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鼓励项目单位采取中介招商的方式开展招商引资。中介招商是指专业投资中介机构(受托方),将委托方委托招商的项目推向国内外相关投资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严格程序,为委托方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投资者。
第三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原则
(一)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二)所奖励的项目为外商投资项目或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额度需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域外投资者投资需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凡已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引荐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后,按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分四档进行奖励。
1、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之间的,按4‰比例给予奖励。
2、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501~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500万美元部分再按3.5‰比例给予奖励。
    3、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1~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1000万美元部分再按3‰比例给予奖励。
    4、实际到位金额在3001万美元以上的,在按上条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再按2‰比例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境内域外投资项目只奖励域外直接投资部分,奖励档次和比例同外商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于引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中介机构,按照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实际价格或作价协议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金来源

第八条  引进外来独资项目,奖励资金来源于项目所在地财政;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只对外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解决。
第九条  为保证本办法有效实施,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引进项目的审核确认,报当地政府审定后,由当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奖金。

第五章  奖金领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奖金领取原则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中介机构,在域外资金全部到位(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投产后,三个月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三)同一项目只对一个中介机构进行奖励,以委托方确认的中介机构为准。
(四)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在本奖励之列。
(五)本奖励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中关于中介人的奖励不得兼用。
(六)中介机构所获奖励资金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交纳所得税,在领取奖金时代扣代缴。
(七)本市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招商引资的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八)投资者本身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奖金领取程序
(一)项目资金到位后,中介机构需持《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到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填报《招商引资奖金申领表》。
(二)中介机构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委托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材料、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商务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认定、投资者认定以及到位外资认定。最终审核无误后,报所在地政府审定。
(四)所在地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放奖金。奖励资金企业分摊部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收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奖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对自然人的中介招商奖励,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对其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白山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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