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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机遇

 

1、享受国家赋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特殊优惠政策
白山将在调整以资源输出为特征的经济结构、发展接续和替代产业、建设循环经济项目、改造基础设施等方面得到相当多的项目支持和政策优惠。
2、面临国家对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政策机遇
2006年6月,国务院批准白山市为国家综合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将在重大项目立项审批、农特产品深加工、新办企业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3、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投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和旅游设施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经批准,项目建设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不含支付集体、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地方留用部分可实行分期交付。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等多种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对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中介人引进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按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对奖金及奖金应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合资、合作企业由受益企业支付,独资企业由受益财政部门支付;引进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视引进后产生的效益,由受益企业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4、白山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新办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申报核准,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第4年至第6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申报核准,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建立企业发展基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新办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年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自营业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建立企业发展基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凡是经省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享受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的政策。
★凡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
★凡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可以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或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收入部分全额返还。
★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的生产型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对于国际国内500强企业或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企业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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