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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经济合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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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1、审批时限:市商务局在条件具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
2、法律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各部门下放权限后继续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 
吉政发[2005]33号《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
3、提供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审批流程:市商务局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审查表》上予以确认,并上报省商务厅,
  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下列情况,市商务局应申请省商务厅,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方可由上级部门予以审批。
  1) 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标准由市商务局自行掌握);
  3)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5、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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