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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现代流通业,促进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白山市各类域外投资者,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在白山市建设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必须符合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第三条,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征用土地时,政府视情况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四条,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在征地和拆迁中,凡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按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五条,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市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连续2年奖返缴纳税收属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第3年至第5年,奖返缴纳税收属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的50%。

第七条,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八条,到新引进的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流通企业新开办的经营业户,自经营之日起,免收2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九条,对本市现代流通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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