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商务局依法行政制度汇编
二○○七年八月
目 录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9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11
白山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18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20
白山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23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复议工作及投诉办理制度---------26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0
白山市商务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32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范---------------35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38
白山市商务局首问(办)负责制及岗位AB角制度----39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41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制度---------------43
白山市商务局公开承诺制度-----------------------44
白山市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45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察制度-------------------46
白山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白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白政办发[2006]35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各科室的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科室负责人是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本科室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以不断提高科室成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内部执法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人员是否落实;
2、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
8、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9、与本科室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10、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商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年终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总结中,就行政执法情况单列汇报,由考核评议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考核结果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查证属实的,为不合格:
1、执法程序不合法或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处罚决定不适当等给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故意拖延不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造成恶劣影响的;
4、滥用许可权、处罚权,滥收费、滥罚款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科室,在全局组织的一切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取得任何先进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取得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报局党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执法人员在管理、监督、检查、处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均按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在追究过错责任人的同时,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补偿。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行为是指以下行为:
1、对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2、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3、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4、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5、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6、行政执法管理过程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追究过错责任形式
1、本人承担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2、取消当年评先和晋职资格。
3、党纪、政纪处分。
4、对执法过错后果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查处程序
1、局成立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副局长和纪检组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在有关部门提交调查核实材料及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是否予以追究的决定。
3、追究过错责任领导小组应给予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申辩的权利。
4、对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予以追究的,应对照本制度作出适当的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商务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将本局的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标准、责任、投诉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商务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与时限、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检查;
4、行政指导;
5、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项目均应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严格保障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1)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
(1)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2、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的,征求意见。
3、许可岗位(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
4、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5、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6、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7、主管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
8、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9、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处罚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检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3、提取证据;
4、制作《检查记录》;
5、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6、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7、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职能科室制定检查计划,拟定检查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
2、进行检查。
3、汇总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4、检查岗位(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5、制作整改意见书。
6、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7、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8、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三、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行政处罚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处罚审批。
3、告知(听证)。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处罚决定书。
6、执行处罚决定。
7、结案归档。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备案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2、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对不准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2、备案岗位(科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3、制作同意备案文件或证件或证明。
4、分管领导批准,加盖公章。
5、整理备案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五、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示。
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二)外部行政程序
1、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2、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1、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2、审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3、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提出整改建议。
4、行政复议岗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5、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加盖公章。
6、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结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执行限时办结制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限时办结事务、事项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
2、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3、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4、领导交办、批办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
5、向社会公告的服务承诺事项;
6、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结时限或承诺办理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 没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理,其办理时限应根据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按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第六条 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局办公室协助主管领导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5件。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材料是否齐全。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纪录;
2、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
4、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2、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十条 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典型案卷分析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
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和可行,根据《白山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办法、意见等的总称。
第三条 本局制定的下列文件,属规范性文件:
1、有行政处罚内容的;
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
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
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
5、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下列文件,不视为规范性文件:
1、内部事务管理制度;
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3、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4、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5、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依照本制度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起草科室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本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第八条 局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局务会议审核,由局长签署同意后发布实施。
提交局务会议前,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1、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2、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3、是否与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4、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5、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6、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
行政复议工作及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做好商务行政执法案件的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及其他行政执法投诉事宜。在接到口头申请、投诉时,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及其他投诉内容。
第三条 复议机构收到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职能科室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两种情况外的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
第四条 复议机构应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即复议申请收到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本局同意后并由行政复议机构记录在案,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由此终止。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受理的复议申请材料,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做出复议决定。
第七条 本局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定其依据不合法,本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 对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的,经本局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制做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局印章,直接将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局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构应当向局党组或局务会议提出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2、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机关办公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国家制式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商务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 履行商务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 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商务局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定权限内,以局机关名义制定印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决定、通告、公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影响其权利的文件。
以局机关名义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各种请示汇报、下达指标文件以及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实行制定科室负责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制定科室应将其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印发之日起15内报送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五条 报送行政办公室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2份、备案报告2份。
第六条 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起草过程;
(三)对文件内容需要说明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七条 行政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违背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权限;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行政办公室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上位法或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抵触、相违背的,由行政办公室予以撤销或修正;
(二)对超越权限、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规范化要求的由制定科室作出调整;
(三)对需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由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送审意见。
局内各科室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行政办公室审查后按规定统一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行政办公室每半年对局内各科室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行政办公室通知限期报送。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范
第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2人,应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 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 当场填写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条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当事人。
第六条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备案。
第八条 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局里,局于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逐步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制定本部门执法工作规划;
(二)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违反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是否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是否存在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或不服其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在行政执法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做到保密;
(七)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如接受吃请、馈赠、使用被检查单位车辆接送等;
(八)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
(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行为;
(十)是否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四条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局监察室负责向局党委及时提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局监察室对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
白山市商务局
首问(办)负责制及岗位AB角制度
一、为确保不因工作人员临时缺位而影响工作,在全局各个工作岗位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岗位AB角制度,其职责落实到具体人头。
二、对登门办事、电话办事等形式的办事人员,其第一接待人,无论所办事情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都应礼貌接待,热情服务。属于自己职责内事务,立即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内事务要做好引导、联系和交办工作,保证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
三、工作岗位AB角制度,即A角因公或病事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其工作任务由B角补位承担,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B角不在位时由A角承担)。
四、 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AB角设置为(互为):
张 驰——于学芝 于学芝——刘 杰
滕伊发——韩秀海 张雪松——张嗣勋
刘 杰——杨文余 韩秀海——张建富
张嗣勋——张雪松 张建富——张雪松
五、互为AB角岗位人员要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做到互相熟悉对方工作,因事离岗前,做好交接,遇特殊原因不能当面交接时,实行电话交接,确保工作不间断。
各科室依据本科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首问负责制和岗位AB角制度,并报局监察室。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
一、建立行政审批报告制度。凡涉及行政审批的科室,每半年向局监察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局纪检书记每季度视察一次政务大厅工作,召集行政审批相关科室人员,听取行政审批进展情况汇报。
二、自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监督。各涉及行政审批科室要按时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布置的各项工作,每年将审批工作开展情况报局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形成行政审批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并报局监察室备案。
三、推行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全面实行“八公开”服务、“四制”办理原则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八公开”:即行政审批事项公开、依据公开、数量公开、程序公开、期限公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公开、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四制”办理:即行政审批人员能够当场或者当天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时即办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依法需要现场核实、现场勘验,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涉及两个或者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制;对进入政务大厅快速通道或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制。“一次性告知”:即行政审批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或接受咨询或接待投诉时,应当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全部有关事项,不得推诿敷衍。
四、建立联审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在行政审批中,既要方便当事人,又要制约权力运行。规范首办人员、复核人员、审查人员和批准人员的岗位责任。对即办件,有首办和复核人员两级负责,办理后,在行政审批决定书上签字并盖章。对前审后批件和联办件,须经首办人员受理(或不予受理),复核人员初审,报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批准,并分别签字、盖章。无论采取何种联审方式,都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或提前承诺办结当事人申请的审批事项。
五、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各涉及行政审批科室及纪检监察机构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网址、办公地点和承办人姓名等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
市商务局投诉电话:(纪检)监察室:0439-3594259
投诉举报信箱:djj200669@sina.com
联系人:戴建军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人员管理制度
一、明确岗位职责。根据行政审批类别,市商务局在政务大厅设置审批窗口,窗口配备2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并对岗位的审批事项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二、制定行为规范。行政审批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恪守岗位职责,严守大厅纪律,待人礼貌热情,全心全意为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服务。
三、提高综合素质。有计划地安排行政审批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向行政审批人员传授相关业务知识。
四、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业绩讲评,交流经验,总结工作,并将考评结果对外公示。促进窗口工作开拓创新,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工作上档次、上水平。
白山市商务局公开承诺制度
一、为转变行政职能,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的经济建设,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软环境是白山经济发展生命线的理念,不断促进全市商务系统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取得明显好转,努力建设和谐商贸流通业,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以及各单位都要对所办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三、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在全系统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挂牌服务,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四、树立宗旨意识,以为基层、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为中心,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努力推行电子政务,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牢记“八荣八耻”,树立正确的荣辱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七条禁令,严厉查处执法不公和违法行政案件。
六、加强全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
白山市商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局领导班子和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性后果的,适用本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总责的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对中央和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
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由于疏于管理,教育不严,用人不当,用人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不查处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当事人以严重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白山市商务局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政行风和软环境建设,规范全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二、商务系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制度。
三、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组织进行,每年开展两次。
系统内各执法机构或组织按本制度规定接受检查和监督,并配合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分为选题立项、呈报审批、组织实施、总结报告、问题处理、督促改进、立卷归档七个程序。
五、行政执法监察结果作为对各行政执法机构或组织工作效能评价的依据,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