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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委托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保持招商引资工作的连续性和持久性,我市将聘请招商代表开展委托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代表聘任条件
(一)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务职业道德,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了解白山市情,关心白山发展,愿意为白山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四)具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能够引荐一批客商到我市考察、投资项目。
(五)熟悉国内外经济、贸易、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招商代表聘任程序
由市直相关部门推荐,市商务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招商代表颁发聘书。
三、招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招商代表可选择担任市内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经济顾问等受聘形式。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战略以及招商项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陪同参与项目考察、洽谈及签约活动。
(四)有权为我市对外推介项目和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五)提供国内外投资商的投资动向,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考察,协助做好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及资金投入等工作。
(六)参与由我市主办或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熟悉我市优势资源、优惠政策及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并负责联络一批有投资实力和投资意向的客商。
四、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招商代表聘任期限:两年。期满后,招商代表有招商业绩、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委托招商的,市政府可续聘其继续从事委托招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招商代表引进项目认定
(一)引进人认定:招商代表需在与投资商接触的第一时间,到市商务局登记备案,进行项目第一联系人资格认定。事后进行登记认定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认定:一是核对投资者身份;二是查验资金到位凭证;三是实地踏查项目现场。
七、招商代表工作经费及奖励
(一)市政府不提供工作经费。
(二)招商代表引进项目,经认定后,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对招商代表比照中介人的奖励政策予以资金奖励。
(三)奖励资金,在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并投入试生产后,一个月内兑现。
(四)招商代表领取奖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招商代表奖励资金,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列支。
九、委托招商工作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委托招商管理工作,确定科室,落实专人与招商代表定期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沟通招商信息。
(二)招商代表应在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若以代理身份从事违反国内外法律、法规的活动,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政府概不负责,并有权终止聘任。
(三)招商代表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项目商业机密,否则,市政府有权终止聘任,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委托招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二)本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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