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在网页的《登记表》上按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然后提交该信息,并打印出《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也可登陆网站提交信息后再到省、市商务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登记表》。
(二)各市州商务或外经贸部门在对本地对外贸易经营者审核后,在登记表的背面,经营者签字盖章左侧空白处签字盖章,报省商务厅领取正式备案登记表。(视同原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省直所属需办理备案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直接到省商务厅办理。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协会入会登记表;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二、备案机关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凭备案登记30日内到当地海关、商检、外汇、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外贸经营者不需再办理登记手续,如有变更或超出原经营范围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容发生任何变化,需在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