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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商务局请销假制度

 

1、为切实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按要求到机关总支填报请销假记录簿,报主管领导签批。
3、准假权限规定:
局机关楼内各科室及事业单位负责人1天,主管领导2天,3天以上需报请局长审批。
楼外事业单位负责人2天,3天以上报局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报局长审批。
病假超过1周的,需提交诊断书。
4、请假时间到期后需继续休假的,应续假,否则按脱岗处理;不需续假的,应销假,并在请销假记录表上登记。
5、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评优资格,奖金不能评为一等。
6、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检查时又不在岗的,视为脱岗,按局“治庸”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7、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和外出办事参照执行。
8、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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