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 页
商务动态
办事指南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优势产业
招商项目
统计资料
首页
 
局长:张 驰
 

 

 白山市商务局公开承诺...
 白山市实施整治经济发...
 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
 热点难点问题08
 白山市商务局反腐倡廉...
 白山市商务局政府信息...
 
 
外资审批 外贸审批
招商二科 内贸审批
边贸科 服务业科
表单下载 办事流程
国外经济合作审批
您现在的位置: 商务局政务公开
 

白山市商务局政务“十公开”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促进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改革行政审批

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实现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公开,建设廉洁高效公共服

务型政府体系,根据市政府统一规范“十公开”制度的要求,白山市商务局对中外合

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等二十四项审批审核项目实行“十公开”。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外国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

组织

㈡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

年9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发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28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发布)

㈢ 审批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或文件:

⒈报批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

议书)的请示或函

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⒊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⒋合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⒌合资(合作)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⒍外方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⒎工商部门对合营企业的名称核准(原件)

⒏国家安全部门对企业经营场所选址手续批件

⒐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⒑中方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需到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申

请及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审批手续

⒒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需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⒓需使用土地、占用场地的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⒔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需到城建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⒕需借用国内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需到信贷机构办理意向性承诺文件

⒖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需到国家外经贸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⒗国家限制外商投资或涉及到垄断性基础产业项目,需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批准

手续

㈣ 审批程序: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和非国家限制的外商投

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发展规划、地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由市

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交由外资科审查、审批;符合规定的给予批文,在大厅交

付。

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和国家限制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批

文,在大厅交付并报省和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

组织

㈡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

年9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

部发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28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发布)

㈢ 审批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条件和材料:

⒈中国投资者的主管部门(与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同级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

报批文件(原件)

⒉合同、章程的中、外文本(原件)

⒊董事会成员名单(职业、单位、职务、永久地址、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

附有每个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名单上的签字字样和合同、章程签署人签字

⒋中外投资者对其参加董事会的成员的委派文件(原件)

⒌中国投资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对董事会成员不在党政机关任职的证明文件(原件)

⒍中国投资者的法律地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⒎中外投资者法定代表的法律地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附带有效签字字样的有效身

份证明)复印件

⒏中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对文件签署人的授权书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字样,并注

明被授权人、授权期限、现工作单位、职务(附有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⒐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国家和地区银行对该投资者的有效资信证明(原件)

⒑国家安全部门对企业选址的批件(原件)

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登记的核准文件(原件)

⒓外方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清单(包括机器、设备的名称、数量、价格、质量标准)

⒔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原件)

⒕涉及特定行业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原件)

⒖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⒘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上述文件如有外文书写的,须译成中文,由译者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

审批过程中审批机关根据需要还可向申请者要求提供其它资料,如公证材料、资产负

债表等。

㈣ 审批程序: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不包括1000万美元)以下,材料齐备,由市商务局(大厅)

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包括1000万美元)的项目,材料齐备,经我局初审后报

省商务厅审批。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发证或上报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三、外资企业章程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外国投资者)

㈡ 依据及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

贸委、外经贸部发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

布)

㈢ 审批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

⒈设立外资企业的项目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⒉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⒋外资企业章程(原件)

⒌外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名单(附有每人签字),注明现职业(单

位、职务)

⒍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法律、地位证明(记载企业

组织机构、人员的商业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附带本人签字字样的证件)

复印件(需经公证)

⒎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文函(原件)或经注册会计师核算的近

期资产负债表(经公主的复印件)

⒏国家安全机关对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原件)

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资企业名称的核准文件(原件)

⒑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清单(包括机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价格、质量标

准)

⒒外国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中国的企业、公司、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代其办理审

批手续委托书、委托期限(原件)

⒓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证明文件及其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材料

⒔外国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对文件签字人的授权书(授权书上要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

的签字字样)及时性相应身份证复印件

⒕土地管理部门对外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租房协议或土地使用权出让

协议(原件)

⒖消防、水电、环保部门意见

⒗涉及特定行业的项目要有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

上述文件如有用外文书写的,经翻译成中文并由译者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

除上述文件外,审批机关根据需要还可向项目申请单位要求提供其它材料,如公证材

料、资产负债等。

㈣ 审批程序: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不包括1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要求,材料齐备,由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

批准文件,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

大厅交付。

限额以上项目,材料齐备,由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

的将出具批准文件并报省商务厅审批,在大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发证或上报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四、利用外资项目进口免税设备确认

㈠ 审核、申报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省计委《关于认真做好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吉计外资字[1998]253号)

㈢ 审核条件:

⒈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和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已

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

⒉符合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

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

产品和技术目录且使用其它形式国外贷款项目。

申请人的必备文件或材料:

⒈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申请进口免税设备的申请

⒊进口设备清单

㈣ 审核程序:

由项目单位出具进口免税设备申请书,由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

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连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在大厅交付。

(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项目报省经委审批,新建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批。)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五、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审核

(一) 审核申报对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单位

(二)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吉林省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1993年4月5日)

(三)审核条件:

重点安排国家支持的农业、林业、水利、交通通讯、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类项

目。对于小型工业项目原则上只安排能出口创汇、引进高新技术及促进企业技术进

步、节约原材料及清洁能源等项目。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还款担保文件

⒊项目概要(英文)

⒋银行评估与转贷协议

⒌商务合同

㈣ 审核程序:

由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

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并上报省发改委审批,材料在大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上报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六、利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审核

㈠ 审核申报对象:工贸企业和企业集团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

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利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国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1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配套资金来源承诺文件

⒋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

⒌环保部门的评审意见

㈣ 审核程序:

由借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由市商务局(大厅)人

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并上报省发改委审批,材料在

大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上报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审核

㈠审核申报对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单位

㈡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办法》

㈢审核条件:

⒈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⒊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配套资金来源承诺文件

⒌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

⒍环保部门的评审意见

重点支持交通工贸企业和企业集团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

家利用外资政策的项目。

㈣ 审核程序:

由借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由市商务局(大厅)人

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并上报省发改委审批,材料在

大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八、外商投资企业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团组审核

㈠ 审核对象:中国投资者为非私营企业的合资、合作企业,其中方人员因公出国或赴

港澳地区进行设备、市场考察、洽谈或推销产品的团组

㈡ 依据及时间:《关于调整因外经工作出国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省委办公厅)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

⒈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原件)

⒉出国人员名单

⒊邀请函及翻译件(译文要有翻译公司的认可及注译者姓名)

⒋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盖有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担保书(原件)

⒌出国人员政审材料

⒍确认派出人员为本企业职工的有效证明

⒎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⒏企业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⒐企业有效营业执照

⒑按合同、章程规定应出资的企业需附验资报告

㈣ 审核程序:

申请人携带必备材料,由市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符合规定的

将出具文件报市政府审查,如无异议,报省商务厅审批,材料在大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上报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九、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审核

㈠ 审核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㈡ 依据及时间:《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1996年12月26日联合发布)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

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⒉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和副本复印件

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⒋验资报告复印件(公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供)

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创见资;连续一

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有营业活动,但欠缴税、费金融较大的企业认定为

年检不合格企业

㈣ 审核程序: 

企业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商务局及相关单位共同实施年检;企业年检认定合格,在批准

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确认盖章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合同、章程需要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

㈡ 依据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

人大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

年9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外经贸部发布)《指导外商投

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发布)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发布)

㈢ 审批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

合同、章程变更所需上报材料及内容:

⒈ 主管部门报给审批部门的申请文件(原件),文件中要说明变更理由和变更事项以

及变更前后的详细条款

⒉企业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关于变更的申请,内容要详细具体(原件)

⒊报送企业董事会就变更事项形成的董事会有效决议(原件)或执行董事的决定(原

件),合同规定重大事宜要由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需全体董事的有效签字

⒋企业投资者关于合同个性协议(原件);修改协议应包括变更理由、变更事项、变

更前后具体条款及权利和义务等项内容

⒌变更前的企业合同、章程(审核后退回)

⒍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审原件存复印件)

⒎审批部门关于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的批复文件

⒏原批准证书正本及其副本职工作原件(不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的,只需副本职工

作原件,审核后退回)

⒐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件)

⒑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签署意见的,还要出具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书,授权书要写

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限

除以上共同材料外,视变更内容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⒈ 企业名称变更:需附工商局关于新名称的核准证明(原件)

⒉ 法定地址变更:需附国家安全部门的厂址认定证明(原件)


⒊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拟增资的需附新增资部分的出资计划,列明出资期限、

金额和出资内容。中方投入涉及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并经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涉及土地投入的,附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审原件存复印

件)。由于特殊原因,需减少注册资本时,申请报告要写明充分的减资理由,并附审

批机关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减资程序按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1995)外经贸法第366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

及程序的通知》办理。

⒋ 股权变更:要提供股权变更所涉及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未涉及股权变更的原投资者对转让股份要签署认可意见。新加入的投资者要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地位证明、企业资信证明(原件及其译文)以及法人有效身份证

件(复印件)。这些材料原文为外文的要附有中译文。

股份转让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i.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ii.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iii.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iv.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v. 违约责任;

vi.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vii.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viii.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ix. 协议各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更

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申请。此种情况,除附验资投告外还需另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

缴资的证明材料。

股权变更审批,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资发第

267号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执行。

⒌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变更:要附投投资者对新旧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的委派或撤消

文件(原件及译文),新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

国籍、委派方、本人签字)以及简历。

⒍ 企业提前解散:由于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时,经合营双方协商

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解散企业。拟提前解散的企业要附企业资产负债

表。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给守约方带来损失,违约方又不出具关

于提前解散企业意见的,守约方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前解散企业。此种情况,

须附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前来商榷提前解散企业的证明材料。企业提前解散(包括审批

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企业合同)或企业经营期满,

都必须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


有关合同、章程变更需报原审批机关进行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上级部门的,有关

合同、章程变更需由市外经贸局初审后上报上级审批机关审批

㈣ 审批程序:

由市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对有关变更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

批准文件,出具审批文件,涉及批准证书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批准证书;材料在大

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经营和承包经营行政审批

㈠ 审批对象:需要委托经营和承包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㈡ 依据及时间:《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年9月13日外经

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㈢ 审批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条件

⑴ 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的项目,但属于国这家重点项目,告别是能源

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⑵ 投资各方的资金全部到位,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企业

承包者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已有三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公司、企业(个人

不允许),承包方是同类行业,并有扭亏为盈具体方案,提供足够的风险抵押保证金

保函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

⒈ 主管部门报给审批部门的申请报告(原件)

⒉ 企业实行委托或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原件)

⒊ 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委托或承包经营的决议(原件)

⒋ 由承包者提出经企业董事会批准的承包经营具体措施的报告

⒌ 承包者的营业执照及合法营业证明、公司章程及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⒍ 委托或承包经营合同(原件)

⒎ 原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退回)

⒏ 企业批文及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审核后退回)

⒐ 企业有效营业执照

⒑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件)

㈣ 审批程序:

由市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审批文件;材料

在大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十二、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

㈠ 确认和考核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㈡ 依据及时间:《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

法》(1996年12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

日国务院发布)

㈢ 确认和考核对象及条件:

产品出口企业:

⑴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⑵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和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

销售额的50%以上。

⑶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

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⑷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先进技术:

⑴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⑵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⑶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依靠地位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

⒈ 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企业:

申请确认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

(2)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营业执照和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审核后退

回)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

印件)

(4)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5)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企业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审计报告

申请考核材料:

⑴上一年度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

⑵上一年度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一年度的产品出

口实绩和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⑷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⒉申请确认和考核先进技术企业;
   
申请确认材料:

⑴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审核后退回)

⑶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和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审核后退回)

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

件)

⑸企业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

准、达到标准的期限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进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⑹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

⑺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⑻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申请考核材料:

⑴技术转让的实施进度报告

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⑶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㈣ 确认和考核程序:

由市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上报省商务厅确认和

考核,由商务厅颁发确认证书;材料在大厅交付。

㈤ 时限: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应在每一个日历年度的前四个月提出申请;

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应在企业投产6个后提出申请,考核为5年一次。具备条件,材料

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十三、加工装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审核

㈠ 审核对象:凡在白山市与国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展加工装配业务,由

外商提供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等,我方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装配,成

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林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办法》吉经贸技引[1991]45号文、吉外经贸科技

字[1996]第5号文《关于审批对外加工装配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报批项目建议书所需材料:

⑴与外商签订的意向书;

⑵加工装配项目申请书;

⑶项目建议书;

⑷主管部门呈报文件;

⑸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⒉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

⑴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主管部门呈报文件;

⑷加工装配合同书。

㈣ 审核程序: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凭与外商签订的意向书编制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外经贸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审核,符合规定的

将出具批准文件并报送省外经贸厅批准;材料在大厅交付(不引进技术设备或引进技

术设备用汇在5万美元以下项目,审批手续适当从简,可以用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

究报告)。

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加工装配项目的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同样由市外经局初审后逐级

上报省外经贸厅、国家外经贸部审批。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十四、补偿贸易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同的审核、审批

㈠ 审批、审核对象:凡在白山市内与国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展的补偿贸

易业务的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企业使用外商直接提供的或利用外国资金、信

贷采购的技术设备进行生产并以其产品、工缴费或商品分期偿还技术设备货款或贷款

本息的经济贸易合作方式。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下发的《吉林省对外补偿贸易业务

管理办法》。

㈢ 审批、审核条件:

所需材料及附件:

⒈补偿贸易项目建议书;

⒉补偿贸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⒊对外正式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

⒋引进的设备清单;

⒌双方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⒍办理补偿贸易项目申请书。

㈣ 审批、审核程序:

补偿贸易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依次分级进行审批。

协议外贸金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外经贸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审

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并报送省外经贸厅审批;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外

经贸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审批,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材料在大

厅交付。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十五、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的审核

㈠ 审核对象: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外派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95]37号文《关于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

规定的通知》。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报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项目合同所需材料:

⑴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外经营权的许可证;

⑵ 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劳务合同;

⑶ 外方政府有关批件(允许招收劳务、承包承包工程)。

⒉办理劳务外派出国任务批件所需材料:

⑴ 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一式五份(原件);

⑵ 省外经贸厅对合同的批复;

⑶ 劳务人员名单;

⑷ 政审批件(原件);

⑸ 省外经贸根据不同国别情况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㈣ 审核程序:

对外承包劳务企业与外方开展对外承包劳务业务,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劳务

合同,由外经贸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

并报送省外经贸厅批准;材料在大厅交付。

合同批准后选派劳务人员由省厅负责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劳务人员出国手续。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十六、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审核

㈠ 审核对象:接受外国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单位。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林省外经局吉外经贸贷字[1993]第4 号文《关于吉林省接受外国多、双边无偿援

助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22日。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受援项目申请书;

⒉受援项目建议书;

⒊受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受援项目须符合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及社会事业的需要,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及社会公益性质,并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作用。
受援项目须具备相应的受援条件,即所属市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及受援单位应在配套资金、管理队伍、技术力量以及外语人才等方面给予足够的保证与支持。

㈣ 审核程序:

接受外国多、双边无偿援助须由拟受援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按其隶

属关系,由外经贸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初审,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

件并报送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根据我国政府及援助方有关规定,对拟受援项目进

行审核。对符合受援条件的,由省外经贸厅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审

批。须经援助方代表来省内实地调查、评估项目的,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市、地部

门及拟受援单位组织安排。

受援项目须经我国政府及援助方批准、共同签署项目协议,并由省外经贸厅正式通知

后方能实施。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省

外经贸厅。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十七、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核

㈠ 审核对象:凡在我市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向境外的公司、企业、科研机

构以及其它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的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技术内容包

括:⑴工业产权;⑵专有技术的许可;⑶计算机软件的许可或转让;⑷技术服务;⑸

高技术、高技术产品;⑹涉及上述⑴、⑵、⑶、⑷、⑸项内容之一的图纸、资料、成

套设备生产线。⑺涉及上述⑴、⑵、⑶、⑷、⑸项内容之一的合作生产、合作设计、

合作开发等;⑻涉及上述⑴、⑵、⑶、⑷、⑸项内容之一的工程承包项目;⑼涉及引

进技术再出口的工程项目。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外经技术字[1996]4号文《关于加强吉林省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

⒉合同报批申请书;

⒊技术出口项目批准文件;

⒋合同副本和中文译本;

⒌合同各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㈣ 审核程序:

申请技术出口,必须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对允许的技术出口项目,按照技术所

有者的隶属关系,由市外经贸局、科委在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相关业务人员审核后上

报到省外经贸厅、省科委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备案。对控制技术出口的项

目,按照技术所有者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到国家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审批。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省

外经贸厅。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十八、技术引进项目合同的审核

㈠ 审核对象:通过贸易及合作的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

它组织获得的技术和设备的白山市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

业)、自然人及其它组织。内容包括:⑴专利的许可或转让;⑵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

让;⑶计算机软件的进口;⑷包含⑴、⑵条内容的商标许可或转让;⑸技术咨询;⑹

技术服务;⑺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⑻合作生产;⑼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

口;⑽关键设备进口;⑾其他。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林省外经贸厅吉外经贸科技字[1996]第10号文《关于转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

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16日。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和材料:

⒈技术引进项目可研报告;

⒉技术引进项目可研报告批文;

⒊技术引进合同申请表;

⒋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申领书;

⒌技术引进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⒍承担和代理技术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㈣ 审核程序:

外贸(工贸、地贸)公司、有关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签

定后30日内持可研报告批文,到市外经贸局填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申请表》

并办理注册手续。凭市外经局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申领表》

到省外经贸厅领取《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材料交付均在大厅。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十九、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审批

㈠ 审批对象:。凡在白山市内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

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主要

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境内企业加

工或装配后,将成品复出口,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外经贸计统字[1999] 54号文《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

㈢ 审批条件: 

报批加工贸易合同所需材料:

⒈内资企业:

⑴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⑵中方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⑶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⑷加工生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⑸加工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状况说明;

⑹中方经营单位与加工生产企业间的加工项目协议;

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⑻正式签订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

商务厅审批;其它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由市商务局审批。
    
⒉外商投资企业:

⑴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

⑵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

⑷验资报告;

⑸企业的生产能力状况说明;

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⑺正式签订的《对外加工贸易合同》。

㈣ 审批程序:

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

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以及所有进料加工贸易业

务由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并报送

省外经贸厅批准;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合作科审批,

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证书。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上报或发证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二十、境外创办非贸易性企业合同的审核

㈠ 审核对象:与国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境外开展合资、合作、独资创办

非贸易性企业的白山市内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

㈡ 设定的依据来源和时间:

依据吉财外联[1994]123号文《关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对境外、省外投资管理的暂行规

定》。

㈢ 审核条件:

申请人必备的文件或材料:
    
⒈拟合资或独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⒉合资双方法人签字的项目合同书;

⒊合资或独资企业章程;

⒋合资双方的资信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⒌合资双方的法人身份、地位证明;

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文。

㈣ 审核程序:

凡办理境外创办非贸易性企业需向市计委呈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待批准

后向市外经局申报对外签订的合同,经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上报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合作科,电话:3594266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㈡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

年9月4日外经贸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㈢ 审批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或文件:

⒈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⒉企业申请文件

⒊分支机构章程

⒋安全部门选址证明

⒌董事会决议

⒍聘任书

⒎其他有关文件

㈣ 审批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申请书,由商务局(大厅)人员受理并交由外资科

审批,符合规定的将出具批准文件;材料交付在大厅。

㈤ 承诺时限:在具备条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㈥ 办事结果: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594265

二十二、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资格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

⒈全市范围内经县(市)区批准的县级以上畜禽定点屠宰厂(含未领取定点标志牌的

综合屠宰厂)

⒉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和综合屠宰厂。

⒊已取得定点屠宰厂标志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转为综合定点屠宰厂。

㈡ 项目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9日发布国务院238号令)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㈢ 审批条件: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远离生

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

动。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⒈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⒊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⒋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⒌有必要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⒍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⒎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⒏符合《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要求。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或文件:

⒈申请书

⒉法人合法身份证件。

⒊建厂检查验收审查资料

⒋标志牌申请书

⒌其他有关资料

㈣ 审批程序:

⒈设立定点屠宰厂(场)的经营者必须向县(市)区政务大厅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首先对辖区内申

请定点屠宰厂标志牌的定点屠宰厂依据规定对选址和具体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审

查、确定。

⒉经检查合格的定点屠宰厂,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填写定点屠宰厂标志

牌申请报告书(一式四份)。

⒊各县(市)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部门将本地畜禽屠宰厂填报的定点标志牌申请报告

书审核盖章后,连同审核报告,报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⒋由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将本地区定点屠宰厂标志牌申请报告书审核汇总,将符合

条件的上报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⒌由省畜禽定点管理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定点屠宰厂颁发全省统一编号、统一制作的

定点屠宰厂标志牌。

㈤ 承诺时限:《吉林省畜禽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设立畜禽屠宰厂(场),

应当向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商品流通

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㈥ 办事结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并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条

件的企业,通知其不予办理原因。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市场科,电话:3594275

二十三、关于拍卖业的审核审批

㈠ 审批对象:

白山市范围内的经营拍卖业户。

㈡ 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拍卖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1998]

17号文件)

㈢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⒈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⒋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⒌有公安机构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⒍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或文件:

⒈申请书

⒉法人合法身份证件、拍卖师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格证。

⒊其他有关资料

㈣ 审批程序:

设立拍卖企业的经营者同市贸易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贸易部门初步审查合格后,报省

贸易部门确定、审批,并核发拍卖许可证。

㈤ 承诺时限: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完成初审并提出意见。

㈥ 办事结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对不符合

条件的企业,通知其不予办理原因。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市场科,电话:3594275

二十四、关于典当业的审批

㈠ 审批对象:

白山市范围内设立的典当企业。

㈡ 项目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文)

㈢ 审批条件: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典当企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⒈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⒊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⒋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⒌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⒎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或文件:

⒈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

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⒊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⒌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历;

⒍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㈣ 审批程序: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

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

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㈤ 承诺时限: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

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㈥ 办事结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

业,通知其不予办理原因。

㈦ 职能单位:白山市商务局市场科,电话:3594275

 

“十公开”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十公开”制度是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手段,是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的

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商务部门和商务干部必须认真遵守,全面施行,保证承诺践诺。

工作中,如果出现不执行“十公开”制度,违反商务工作纪律,甚至推诿、扯皮、敷

衍塞责、吃拿卡要等问题,无论涉及到哪个部门、涉及到谁,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

理,并按责任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执行“十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白山市商务局执行“十公开”制度责任追究由局纪检委直接受理,不接受任何行政干

预。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实施具体审批的部门、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重大的还要追究局

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任追究一般按以下方法实施,违背政策和越权审批的,按违反商务工作纪律追究;

违背“十公开”制度,未承诺践诺的,按工作失职追究;联合审批不予配合或有意拖

着不办的,按行政不作为追究。


白山市商务局执行“十公开”制度

投诉举报电话:0439-3227377(纪检书记室)

首页

 白山市人民政府主办 白山市商务局承办 版权所有  
 
电话:0439-3594275